|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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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鱼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708.38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