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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东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粤宜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40950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97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1977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3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五、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六、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00000元;

七、驳回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486元,由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92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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