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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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粤宜高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40950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97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1977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3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五、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六、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00000元; 七、驳回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486元,由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92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