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红楼医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217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97360元。 三、由被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2434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76元(原告未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8元,由被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负担1238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本院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