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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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 河南省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科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仙客来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2961号之一 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吕利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伟、刘成龙(实习),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科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仙客来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诉被告河南万科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仙客来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俊敏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贝贝 书记员郭海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