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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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 众投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智久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1772225.07元,并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照年息13%的标准支付第一笔借款100万元的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30日按借款本金100万元计息,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按借款本金909741.69元计息,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9日的利息按借款本金819483.38元计算,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按借款本金779225.07元计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借款本金772225.07元计息);以第二笔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3月13日按照年息1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则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出质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项下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对***、***提供的质押物(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5%股权、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46%股权)依法实现质押权,可要求对质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行使上述第二、三项权利后,仍有未获清偿债权,则***、***应对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