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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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如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如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欠付的租金410743.4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日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并结合被告多次给付租金的日期,从每期应支付的租金拖欠之日起分别分段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对于2018年8月20日之前的欠付租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欠付租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通如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145165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25元,由被告通如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