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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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太仓万腾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1827.23元。【具体履行方式如下: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41827.23元(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双凤支行,账号62×××61),支付被告***40000元(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市美琪支行,账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负担40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中的40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由该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