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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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三名坊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6887号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梅发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四川三名坊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思婕。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四川三名坊农业旅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芸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旭 书记员王旭伟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