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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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7578.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77578.9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7元,由原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75元,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422元。因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