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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施工场地遗留材料损失20万元;

二、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施工场地遗留材料损失20万元,在“居高天波公馆”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40元,减半收取2962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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