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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9050012、99050013、99050015、99050039)项下本金合计377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2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8575‰标准计算自1999年1月25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1999年8月26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复利;以12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8575‰标准计算自1999年2月13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1999年9月14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复利;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8575‰标准计算自1999年4月7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1999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复利;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8575‰标准计算自1999年4月23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1999年11月24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复利); 二、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追偿; 四、驳回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46元,由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和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5112元(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和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由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34元(已预交8209元,剩余15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和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