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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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17238.6元; 二、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质量不合格违约金84680元; 三、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完工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原告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87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北京利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