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泰山区一品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语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第三人泰安市泰山区一品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及合理支出(含证据保全费及律师费)14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元(已交纳);由第三人泰安市泰山区一品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