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江湖畔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玉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丽江嘉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丽江玉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丽江嘉和有限公司会员费32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丽江嘉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丽江嘉和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丽江玉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丽江嘉和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丽江玉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