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283.28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7283.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