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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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泰吉铁精粉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朋琳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朋琳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6年12月30日利息为1,781,332.22元;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白山市泰吉铁精粉销售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探矿权(编号T***3422300)2300万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吉林省朋琳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0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朋琳经贸有限公司、***、***、白山市泰吉铁精粉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