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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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8984.11元; 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55.59元,减半收取9677.8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9355.59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