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博尚高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10424.67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681416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日;3110424.67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87元,被告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1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