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溪恒茂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恒昌东兴铸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山彝族自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恒昌东兴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山彝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57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93975.17元;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375%的标准计付;2020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495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的标准计付;2020年2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75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的标准计付;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的复利,以借款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9375%的标准计付;2020年11月29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借款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的标准计付)。 二、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如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山彝族自治县支行未受清偿,其有权以被告云南恒昌东兴铸造有限公司名下已设定抵押担保的两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一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1.位于峨山县双江社区登云村200号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是3453.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峨山县房权证双江字第××号)]及工业用地[占地建筑面积是9184.10平方米(证号是峨国用2014第000099号)];2.位于峨山县双江社区登云寺的工业用地[占地建筑面积16639.91平方米(证号是峨国用2014第0001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玉溪恒茂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云南恒昌东兴铸造有限公司、玉溪恒茂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山彝族自治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8元,由被告云南恒昌东兴铸造有限公司、玉溪恒茂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