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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 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印制费664296.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9264.6元(自2018年5月4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日,后续至印制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标准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6元,由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曲靖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