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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云南省曲靖信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3342.88元。三、由被告***与被告云南省曲靖信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合计人民币136965.50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相关费用91220.50元,以及扣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费用10000元外,实际再赔偿原告***上述费用人民币35745元。)

三、扣除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费用10000元及被上诉人***垫付的费用91220.50元外,再由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3065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由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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