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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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 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481号 原告:***,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 原告:***,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被告: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机械费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一片公墓。2019年5月,被告***联系二原告修公墓,原告带挖掘机进场,双方约定务工费按挖掘机烧油每桶按1500计算,随后二原告开着自己的挖掘机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共烧油5桶,结算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上述机械费进行了确认。该欠条约定:“今欠***机械费(挖掘机)烧油5桶(每桶1500元),共计5桶×1500=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圆整。欠款人:***、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签字盖章,经办人:王文丙。”后经原告对此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现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75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庆阳尚品农业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天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峻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