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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3民初3980号

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汉族。

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梨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康博楠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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