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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5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由被告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托管三联煤矿期间投入、垫付的各项费用32665202.9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2665202.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2073元,由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073元,由被告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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