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5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由被告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托管三联煤矿期间投入、垫付的各项费用32665202.9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2665202.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2073元,由原告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073元,由被告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