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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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0650元; 二、被告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113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