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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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眉县秦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允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允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迟延支付股利(55000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187.50元,被告负担5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155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