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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维修费损失共计2515.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