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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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陕西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480元; 二、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陕西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利息以55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月5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9.5元,由被告承担,并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