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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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永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井研县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应赔付原告***265044.64元,支付***36872元,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5491.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4,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028元及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已在返还款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