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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永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井研县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应赔付原告***265044.64元,支付***36872元,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5491.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4,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028元及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已在返还款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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