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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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70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49500元自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1924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5612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