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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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366号 原告: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慧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帅清,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瑞栋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裴静 书记员李灵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