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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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 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 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9日的利息为429187.74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贷款本金448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9日的利息为696031.0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48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9500元; 三、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640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对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