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6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