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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绿城·翡翠园房屋订购书;

二、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256163元;

三、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其他费用1066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6374.64元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56163元。

以上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51339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40165.34元,实际给付标的513392元,占争议标的95.04%,案件受理费460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8.2元,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7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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