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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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绿城·翡翠园房屋订购书; 二、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256163元; 三、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其他费用1066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6374.64元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56163元。 以上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51339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40165.34元,实际给付标的513392元,占争议标的95.04%,案件受理费460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8.2元,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7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