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523800元; 二、被告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支付的利息977875.7元; 三、被告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1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2523800元为基数按15‰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7501元,由被告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