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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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站支行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截至2020年4月6日的利息26554.13元及自2020年4月7日起的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