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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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54,185.5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0万元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54,185.56元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7元,由原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4元,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