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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威佳盛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8036.19元。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70元,被告***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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