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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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二、未随卷移送的扣押物品螺丝刀一个、开锁工具四个、大衣一件,由扣押机关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王红伟退赔被害人贾雪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