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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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670元、误工费1505元、护理费4343元、交通费840元,共计15358元的50%,计7679元。(保险公司理赔后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670元、误工费1505元、护理费4343元、交通费840元,共计15358元的50%,计7679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616元的50%,计2808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616元的50%,计2808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