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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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 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借款本金37987644.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291660.71元,并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3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惠农区××东的土地(土地证号惠国用(2011)第&tim**;×××号)及其设备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最高额14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最高额7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1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