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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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德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德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800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5月24日起付至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德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7元,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