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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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蔡晗,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住***。 负责人:孙宏伟,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锟 审判员徐宏阁 审判员王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洋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