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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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9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9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119582.04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29119582.0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合计284999元,由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50元,由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21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