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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借款本金63464.31元,截止到2020年3月10日的分期利息373.26元,分期手续费823.05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426.11元,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约的规定计算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孳生的复利以月利率2%为上限);

二、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ד长城哈佛2019款1.5T两驱i潮版”轿车(车架号LGWEF5A52JF064624、发动机号182312562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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