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民市中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996.8元; 二、被告新民市中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以230,996.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0元,保全费1,793.62元,由被告新民市中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