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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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天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天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保山天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中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征收4025元,由被告保山天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