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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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 云南谊和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安市通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44元; 三、被告***、***、高安市通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