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273,751.2元及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的利息17,767.67元、罚息(以本金273,7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并支付以本金273,7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19元,减半收取3,65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