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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平市华宇大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天仓储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00元;

二、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666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1.5%自2018年3月20日代偿之日计算至2019年6月7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止);

三、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00元的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和利息合计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4元,由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负担17730元、由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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